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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4  浏览次数:10941次  字号:   双击自动滚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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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督查办理工作,坚决克服表象化、无序化、多头化倾向,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政令畅通,参照市委、市政府的督查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督查工作内容

(一)上级机关及集团公司文件确定需落实的事项。

(二)上级机关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决定的事项,集团公司党委会议、董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年度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上级机关及集团公司领导批示、决策的事项。

(四)集团公司绩效业务职能目标、重点工作目标等落实情况。

(五)需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督查原则

(一)依据明确。正确领会重要文件、会议、批示、决策事项精神,严格按照党中央部署和省委、市委要求,认真按照要求办理,把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做的更好更有成效。

(二)频率适当。集团公司对督查管理工作要加强统筹,科学安排督查检查考核的频次和时序,减轻基层负担。

(三)总量控制。科学组织,统筹安排督查检查考核,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无会月”期间原则上不得开张实地督查检查考核活动。

(四)务实高效。全面准确地检查和报告情况,实事求是,既总结经验和成绩,又反映问题和不足,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集团公司综合部主管督查及考核工作。负责对各单位、部门承办的督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服务、考核;负责督查事项办理工作的综合汇总,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单位、部门通报办理结果;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督查工作情况、经验交流活动,研究探讨做好督查工作的方法和措施;负责实行日常监控、季度通报、年终考核,定期编发《督查通报》等,综合通报各单位、部门督查办理情况,并将日常监控情况纳入集团公司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部门负责承办事项的具体办理、反馈工作。行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对上报的督查件办理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章  督查工作细则

 

第七条  督查程序

凡列为督查的事项,一般应按拟办、交办、承办、督办、催办、办结、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工作。进一步加强计划管理,年初按照市、集团确认的重点工作内容,编制年度督查计划(附件5)对重点工作进行有序督查,由各单位、部门具体牵头负责的重点工作,填写督查计划备案表(附件6)。

(一)拟办:凡在督查范围内的事项,自然列为拟办事项。督查人员通过参加相关会议或及时接收相关文件等途径,把握督查重点及领导要求,明确督查任务,通过集团办公平台督查流程流转。

(二)交办:督查事项经集团公司综合部负责人审签同意后,通过集团公司办公平台转入承办单位。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办事项后,应按照要求尽快落实。承办单位如认为督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应立即退回督查部门并说明理由。各单位、部门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督办事项联系人,负责督查件的具体反馈落实工作。

(四)督办:督查流程启动后,对重要、复杂的督查事项,督查部门要通过现场督查、调研督查、座谈会等形式,随时掌握承办单位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反映和解决落实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

督查部门一般只负责督促检查,对涉及几个单位的问题,督查部门要做必要的组织协调。如协调不成,可向批办领导汇报,建议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或部门出面协调。

(五)催办:督查事项必须如期办结。到期尚未反馈办理报告的,督查部门应及时向承办单位发出书面催办通知,同时扣分。承办单位确实难以如期办结的,应及时汇报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申请延期,经督查部门同意后延期办理。文件有办理时限要求的或批办领导明确指示办理期限要求的,应经批办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

(六)办结:承办单位应及时将结果向督查部门反馈办理情况。督查部门收到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后,要严格审查,把好政策关和质量关。凡是应解决的问题而未解决的,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办理情况报告经督查部门初审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向批办领导报告,领导批示同意后,即可办结。批办领导有新的批示需办理,则督查流程自动延续,督查部门需另行确定办理时限交承办单位办理,直至批办领导同意办结。

(七)通报:督查部门定期对各单位列入督查的事项、督查事项的完成数量、办结率等进行统计汇总,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对年度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日常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形成督查专报定期进行通报。

(八)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将原件、办理结果报告及相关材料收集齐全,按要求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八条  办理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督查办理工作,切实提高督办质量,并按要求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集团公司综合部。综合部将定期对督查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日常监控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二)限时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督查事项办理工作; 对急件和事关大局、社会稳定、重大项目、突发事件等方面的督查事项,要随到随办、按要求时限反馈;较为复杂、需要调研、办理周期较长的督查事项,经请示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督查办理情况报告应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简练、格式规范。除密级报告外,一般通过办公网络传送。对超期办理、逾期不办的,集团公司综合部要按照目标绩效考核相关标准进行催办、扣分。

(三)分工负责。同一督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且分主办、协办的,主办单位负责牵头办理,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并按要求汇总、提报办理情况报告;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向主办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共同做好督查事项的办理工作。

当主办、协办单位出现意见分歧时,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解决。经主办单位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单位将问题症结、协调经过、意见分歧、相关建议等,书面报请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进行协调。如确需集团公司领导集体研究解决,要及时向集团公司综合部报告,由综合部负责人严格把关、分管领导审核并报经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提交集团公司领导集体研究。

同一督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且不分主办、协办的,则由承办单位分别上报办理结果,集团公司综合部整理成综合报告,报集团公司领导阅示。

(四)办理反馈。要求承办单位“阅、阅酌、阅知、阅研”的事项,原则上不要求反馈结果;要求承办单位“阅处、阅办、办理”的事项,均须反馈办理结果。对来自上级机关的督查事项,按照上级机关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九条  集团公司综合部对各单位、部门督查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并纳入集团公司组织绩效考核。

第十条  督查工作考核遵循严把质量、注重实效、务求落实,任务完成情况和过程管理相结合,督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与单位、部门绩效相挂钩的原则。

第十一条  创新督查检查考核方式,倡导“一线工作法”,直接去一线单位调研考核。采取定期调度与跟踪督查相结合、现场督查与书面督查相结合、年终考评与平时考评相结合、重要工作事项考评与一般工作事项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效果督查和时效督查,具体办法按集团公司的《绩效考核手册》执行。

第十二条  对因未按期保质完成导致造成重大损失、重大不良影响、群众反应强烈的督查事项,由集团公司综合部和法务审计部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行政监察工作,对督查事项未完成的原因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履职行为的质量和正确性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出具监察项目工作报告,提出监察意见。

对专业性较强的监察事项或监察环节也可以委托或聘请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协助开展监察工作。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回复上级部门督查报告格式

2.集团内部督查办理报告格式

3.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有限公司督查流程图

4.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有限公司督查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审批表

5.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有限公司督查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备案表

 

  

 

 

 

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有限公司综合部   2019年7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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