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14 浏览次数:19794次 字号:
大 中 小 双击自动滚屏
企业文化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管理工作,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建设氛围,促进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管理工作健康有序推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发展的内容与实施做出规定,是集团公司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级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企业文化管理机构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党委会是集团公司企业文化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包括:
(一)审议确定集团公司企业文化核心内容;
(二)审批集团公司各项企业文化规章制度;
(三)审批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发展规划;
(四)审批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批集团公司企业文化的各项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党群工作部是企业文化管理的执行机构,其职责包括:
(一)研究和制定集团公司企业文化核心内容;
(二)研究和制定集团公司各项企业文化管理制度;
(三)研究和制定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发展规划;
(四)研究和制定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助集团公司党委做好企业文化各项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
(六)负责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制度、规划、计划等事项的执行、协调、审核、考核及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协助集团公司党委、党群工作部做好集团公司企业文化管理、落实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部署,做好企业文化各项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明确企业文化管理职能部门和职责;
(二)贯彻集团公司决策部署,落实企业文化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等;
(三)按照集团公司《企业文化识别系统使用规范》(以下简称《使用规范》)要求,规范使用企业文化识别系统相关内容;
(四)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组织所属单位实施企业文化各项工作,开展统一、规范、有创作性的企业文化建设活动;
(五)将企业文化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中,积极发动员工参与企业文化建设活动;
(六)充分保障企业文化管理的经费、物资、人员等。
第三章 企业文化管理措施及施行
第八条 实行企业文化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及改革发展目标等,制定工作计划,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实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督导与检查。按照集团公司企业文化规范要求,监督、协调所属各单位、各职能部门做好企业文化规范落实工作。
第十条 实行企业文化建设重大事项报告与审核。所属各单位组织企业文化活动、编制企业文化丛书、统一企业文化形象、制定上墙内容及《使用规范》未涉及内容等,需按程序上报企业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企业文化建设信息报送。按照集团公司部署,及时报送本单位企业文化建设工作信息,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单位及行业间的企业文化建设横向交流工作。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企业文化施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文化形象建设。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在办公、会议、窗口单位、施工等场所,按照集团公司《使用规范》要求,营造集团公司统一的企业文化氛围,塑造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形象;
(二)企业文化传播宣传。利用宣传栏、室内宣传牌、车辆、宣传手册、媒体、网络等多种传播平台,开展企业文化宣传工作;
(三)企业文化培训宣贯。将企业文化培训纳入集团公司培训内容,对全体员工特别是新员工开展企业文化培训;
(四)其他与实施企业文化相关的工作。
第四章 企业文化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党群工作部负责制定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计划,经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后下发;各单位根据意见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本单位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计划,按程序上报企业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十四条
按照集团公司党委部署,党群工作部结合各单位企业文化工作计划内容,对各单位企业文化建设日常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督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党建日常工作考核;各单位须对本单位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进行及时总结,形成实践案例,参加集团公司企业文化优秀案例评选。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开展企业文化建设自查;年底,集团公司对各单位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考核。
第五章 企业文化管理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
凡未按照集团公司《使用规范》要求使用企业文化识别系统内容的,每次扣减责任单位年终党建目标考核1分。
第十八条
凡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规范使用企业文化识别系统内容的,每次扣减责任单位年终党建目标考核1分。
第十九条
凡未在单位办公区域、窗口单位、施工工地等场所按照《使用规范》要求,统一企业文化形象的,每次扣减责任单位年终党建目标考核1分。
第二十条
凡未落实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工作部署,或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工作不力的,每次扣减责任单位年终党建目标考核1分。
第二十一条 凡未及时报送或迟报送企业文化工作落实情况,每次扣减责任单位年终党建目标考核0.5分。
第二十二条
凡无故拒绝或拒不执行集团公司企业文化相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年终党建工作目标考核中企业文化绩效考核目标不得分。
第二十三条
对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较好,且创新开展工作的单位,其企业文化建设优秀案例及成果在集团公司进行推广,并择优推荐至上级部门,每篇(次)将按照集团公司党建目标考核加分项内容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开展年度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对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五条
以上规定实行分值累加累减,年终全面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